本周阅读内容:Discipline & Punish “Punishment”
上星期我们讲完了18世纪之前的行刑模式以及其中的权力操作方式,那是在肉身上铭刻sovereign权力,但是附带的问题也不少,例如罪犯的英雄化(参见犯罪文学的流行)、行刑的不足以服人(酷刑也挡不了民间舆论)、权力的过度集中与浪费(独裁反而会使得推动法的效力耗费更多)等等。而18世纪的历史社会变化使得这样的酷刑统治愈来愈显得不经济,当时普遍兴起的司法改革的呼声其实反映了社会阶级和经济变迁以及新情势已经需要新的型罚模式/经济。【更明确的说,法律和刑罚上的改革也开始出现其他社会面向上已经出现了的理性化、效率化的倾向。】A tendency towards a more finely tuned justice, towards a closer penal mapping of the social body(78)。【要是马克思主义者就会以经济层面的资本主义生产所带来的基本操作模式来作为原型,但是傅柯会强调多因、多源及模仿学习】
18世纪后半出现了对penal code的呼求改革,“The illegality of rights, which often meant the survival of the most deprived, tended, with the new status of property, to become an illegality of property.”(85)傅柯提及当时政经结构的变化,生产模式的变迁带来财富的增加,也改变了对财产的看法,以及相应的对犯罪形式的定义。私有财产的兴起和可能,改变了新兴中产阶级对财产的看重(85)【有了财产,才有了欲望想要建立制度以继续拥有财产】,原先可以被容许的下层穷人的一些非法活动(83)现在在新的经济现实中都成为不能不处理的事情【要不然就无法普遍建立对(他人的)财产的尊重。马克思主义者会把此中的关连讲清楚,但是傅柯就是说得不明不白】。法律透过模仿自然科学方法学的分类分项,构成整个大体系,愈来愈细,以包含所有的新兴现象。同时法律也开始分殊化:和下层阶级非法活动有关的法,处理方式渐渐有别于和中产阶级非法活动相关的法,前者相关下层阶级,因此趋向严厉化,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后者则相关新兴资产阶级,也因此留给自己比较大的空间和模糊地带(87)。新惩罚模式重的是Principle of moderation, principle of calculation,以便regularize, refine, universalize,达成效率。执法时针对的对象不是受刑者,而是周围的人,目标是罪行的后果;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刑罚才对所有的人有意义,而且可以被generalize到未来。
在新的建议的惩罚形式中,刑罚不是针对肉体或罪行,而是针对效果及再现。因此强度要仔细评估,要刚刚好,才能预防罪行再发生,而不至于因为过当而引发反感。而且即使指涉罪行,也应该是很隐密的指涉【抽象化】,以免其他群众学习(93)。傅柯提出权力技术应该有几个基本原则:
- 最少的量:考量效率,要刚好挫折恶劣念头,太少,力不够,太多,会引发不公感觉。
- 足够的概念化:趋向抽象化,刑罚所带动的痛苦不能是实质痛苦,而必须是the idea of pain,才能扩散其效应,深入人的心理。
- 横向效应:杀一儆百,效应最主要产生在旁边那些没有犯罪的人身上【不是报复犯罪者,而是教化旁观者】。
- 完全的确定性:采行法治,法律要清晰,公开宣导,不能任意放水赦免,要依法办事,监督的机制必须存在,以保障法的施行。
- 普遍真理:以科学的经验主义方式证实犯法,法及其判定才能站得住【把科学上的经验主义实验研究方式引申到法律的领域中】。
- 最大特殊性:所有罪行都要清楚描述,详尽分类分项,而且惩罚在个人身上的效应往往不同,故同一罪行因犯罪者身分地位特质动机不同,惩罚也要相应调整,对犯人的深入了解因此成为必要,罪犯成为知识的对象【引用自然科学的分类法】。
当时逐渐扩散的经验主义观点把心灵当成一个可以被印记的表面,而由于主体能够自行组合概念,形成观念和心灵,因此在这里就可以透过印记不同的东西在人的心灵上,而影响到人的观念和行为。【傅柯在这里所使用的“联想说”主要来自17-18世纪英国最重要的经验主义哲学家John Locke。洛克在认识论上提出了“白板说”,认人的心灵好比一块白板,人的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根本就没有什天赋原则,洛克在心理学上也提出了“联想”的概念,认由感觉和反省得来的观念最初都是简单观念,我们心中有很多复杂观念都是人心施用自己的力量把简单观念联合而来的。】换句话说,如果让罪行和惩罚之间形成habitual union of ideas,就自然可以达成防范犯罪的有效方式。
然而傅柯的历史研究发现,这一个时期发展的刑罚原型却不是建立在以上这些理念的基础上;相反的,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政治解剖学(也就是监狱所制造的驯顺的身体)已然出现,成为主流。【但是傅柯不会告诉我们why有这个转变,相反的,他只想说明新的操作方式是how的──避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大论述,转而采用结构主义的分析】
新的这个刑罚论述认为,刑罚的艺术是一种natural mechanics,就像天体运行一般朝向内心,人所有的行为都是这个内在倾向的效应(104)。刑罚的联想操作必须符合基本条件【以下条件则非常清楚的是18世纪的哲学科学观念而来】:
- 法的恐吓应该不是任意的:而要看来自然直接,罪与罚之间的关系是resemblance, analogy, proximity,才可能有预防效果;
- 罪与罚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是机械化的相关消长:dynamics of passion, economy of interests,用正面积极的念头取代邪恶反罪的念头,用好习惯赶走坏习惯,要透过珍惜尊严、自由、生命来学习尊重财产(104-105);
- 惩罚要有时间调节:概念的改造与连结需要时间,但改造是为了日后可以实行;惩罚一定要有结尾,而且有进步就需要减刑,刑罚内在应该有调整的可能,有自己的内在动力学;
- 刑罚针对的是其他可能犯罪的人:要把犯罪建立为是对每一个个人的伤害,而刑罚则是对众人的补偿,犯人的身体因此是社会的财产,犯人的服役因此是public works。
- economy of publicity,刑罚的效果是重申罪与罚之间的连结,刑罚体现的是法律而不是王权,刑罚是ceremony of immediate recoding,透过刑罚来重新建立认知和意义。刑罚的公开应该是一个教训,一个课堂,连探监都是一种法治教育。
- 罪行不能再有光环,而各种论述应该强调法的稳定,罪的可恨,论述要服务法律。
本来监禁只是刑罚的一种,而且很边缘,因为监禁其实并不合酷刑年代的经济原则。但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监禁却成了最基本的惩罚基础【在十八世纪,自由已经成为重要价值的年代中,监禁才有其社会效用】,墙有了新的社会意义,不是保护,不是权位财富的象征,而是封闭、惩罚的象征。而且从前的监禁是拘留,不是惩罚,或是替代性的较弱惩罚,而且常常牵涉到王权的任意,常被滥用连坐,但是如何变成主流的呢?有些人说是来自古典时期的先驱,但是那时的监狱原则和18世纪改革者的理念完全不搭,然而终究还是成为普遍的做法,为什么呢?傅柯强调基本的监禁灵感和范例来自许多不同的源头。例如:
1596年荷兰的监狱就已经有了刑期、劳役、时间表,将16世纪对心灵改造和教育的信心,与18世纪发展出来的惩治技术连结起来。18世纪已经注意到犯罪的人都是idler,因此如何教导这些抗拒工作的人养成工作习惯就成了关键,以重建经济人。另外,英国模式还以孤立来隔绝不良影响,让犯人自省,有灵魂和行为上的悔过,成为道德人。费城模式则强调工作,服从严格的时间表,因为要有效管理犯人而必须对犯人有清楚的认识,以便分配牢房等等。监狱成了收集知识的机器(apparatus of knowledge)。
这些在各地因着不同考量而发展出来的不同监禁模式,有其共通点(惩罚指向未来,刑罚个别化,量身打造),但是也发展出许多不同的管理技术来(例如孤立、操练、劳役、规律习惯等等)。当时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司法改革者的想法是用再现的方式,以扩散罪罚的论述来形塑主体成为juridical subject;矫正机构则不在再现上操作,而是在身体时间举止活动上操作,透过认识人的sensations and sympathies及神经系统,透过重复施予的coercion, constraint操练个体成为obedient subject。权威透过habits, rules, orders笼罩个体,达成内化。新的矫正式刑罚强调secrecy,以便全面掌管受刑人,而且在高墙之内,法有其全然独立的逻辑和原则,autonomy,有别于其他空间,甚至arbitrary。
18世纪末三种刑罚并行,王权的酷刑、司法改革者、监狱。但是为何监狱后来成为主流?要看下一章。
【读傅柯需要注意他的史观和旧有的史观大大不同,他不是解释性的,而是描绘性的;不是追溯源头的,而是收集所有各种意外运作的;不是整体的大叙述,而是小小的、汇集的机缘汇流】